友邦附加女性生育健康保险
(2001年10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定和构成
《友邦附加女性生育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不在投保单上或批注项内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Maternity Benefit Rider,简称为MBR。
第二条 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二十周岁至四十五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缴付应缴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生效日期的二十四时为准。
第四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申请续保,若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将持续有效一年。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核定的费率计算。本附加合同续保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和缴费日期同主合同。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十个月内或复效十个月内(以较迟者为准)被医生首次诊断患有本条第一款的疾病或遭遇本条第二款所指的身故时,本公司的责任仅为退还该保险单年度已缴付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条各项保险金给付的次序以索赔申请人提出索赔申请的先后次序为准,且本条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怀孕期疾病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怀孕期间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怀孕期疾病且于确诊后30天后仍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怀孕期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分娩身故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分娩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终止。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附加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遗产。
三、新生婴幼儿先天性重大疾病及新生婴幼儿特定手术保险金
本款所约定的两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幼儿被医生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先天性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新生婴幼儿先天性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幼儿要接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新生婴幼儿特定手术治疗,本公司按其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用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它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
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幼儿于年满四岁后被医生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新生婴幼儿先天性重大疾病或接受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新生婴幼儿特定手术治疗,本公司不负给付本款所列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本附加合同的任何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幼儿是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而结婚生育的;
(2)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幼儿是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而生育的;
(3)主合同所列的各责任免除事项。
第七条 退保
投保人可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随时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附加合同终止。退保时本公司将按照下表的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期已缴付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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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终止申请日至该保险单
年度保险费到期日的月数 |
不同缴费方式的退费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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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缴 |
季缴 |
半年缴 |
年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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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十个月 |
- |
- |
-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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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九个月少于十个月 |
- |
- |
-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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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八个月少于九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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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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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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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七个月少于八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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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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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六个月少于七个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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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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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五个月少于六个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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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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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四个月少于五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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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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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三个月少于四个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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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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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二个月少于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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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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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二个月 |
-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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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一个月 |
0 |
0 |
0 |
0 |
第八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自动终止:
(1)主合同终止;
(2)本附加合同已给付本附加合同所约定各项保险金累计达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
(3)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援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4)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退保;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惰况而终止;
注:在(3)项中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届满时自动终止。
第九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新生婴幼儿,是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十个月后或复效十个月后(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分娩产下的已生存三天以上但未满四周岁的婴幼儿,该婴幼儿的出生日,以出生证所载的日期为准。
二、分娩身故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分娩身故是指怀孕足三十周至产后二十四小时为止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因分娩或剖宫产手术为直接且单独原因所导致的身故。
三、怀孕期疾病
(1)先兆子痫及子痫
怀孕时血压持续高于160/100mmHg及24小时尿蛋白定量大于等于3克,并符合以下8项条件中的其中两项:
1)血肌酐升高(>1.6mg%)
2)少尿(24小时总尿量少于500毫升)
3)出现神经系统及视力异常
4)肺水肿的症状
5)黄疸进行性中深
6)胎儿宫内死亡
7)血小板减少,凝血病
8)HELLP综合症(合并溶血,肝脏酶升高,血小板减少)
(2)宫外孕
宫外孕是指受精卵种植在子宫体腔以外部位的妊娠,其诊断必须经剖腹或腹腔镜检查证实并经手术而终止妊娠。
四、新生婴幼先生性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新生婴幼儿重大疾病的项目及定义如下所列:
(1)脊柱裂或颅裂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合并大小便失禁,部分或完全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包括由X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髓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性脊髓裂。
(2)脑瘫
脑瘫是出生前或出生时发生的大脑运动神经元的损害,需同时符合以下所列情况:
1)非进行性的中枢性运动神经功能障碍
2)有严重的神经学损害的证据,至少两个肢体以下的肌肉痉挛或张力障碍
(3)染色体异常
经医院实验室检查诊断为以下染色体异常的其中一种:
1)第13对染色体为三体染色体;
2)第18对染色体为三体染色体;
3)第21对染色体为三体染色体(唐氏综合症)
本公司保留在本公司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复查的权利。
(4)特定先天性心脏畸形
是指经医院心脏超声波或心导管检查,并经专业心脏外科医生确定诊断为下列四种疾病之一者:
1)法乐氏四联症
2)房间隔缺损
3)室间隔缺损
4)大动脉错位
其中房间隔缺损及室间隔缺损两种先天性异常需已进行了胸外科修补手术。
(5)食管闭锁或食管气管瘘
食管闭锁是指因发育不良而导致的食管通道不连锁,食管气管瘘是指食管与气管间有瘘管相通,二者均必须经胸外科手术治疗确定诊断。
(6)先天性髋关节脱位
是指因髋臼和股骨头发育不良而导致的髋关节脱位,经外固定治疗无效,并已经进行了外科手术复位者。
(7)先天性两肢体缺失
指先生性完全性肘关节远端双手及前臂的缺失,或膝关节远端双脚及小腿的缺失。
五、新生婴幼儿特定手术
(1)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
因先生性脑积水即指先生性的脑脊液循环或吸收功能障碍,使脑脊液大量积滞而导致脑室或蛛网膜下腔扩大,经明确的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室扩大而接受的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手术。
(2)高位肛门闭锁矫正术
因以下类型中的任何一种原因而进行的矫正手术:
1)肛门直肠的发育不良并发直肠膀胱瘘;
2)直肠盲端在会阴肌群以上的直肠闭锁;
3)肠管、尿道和阴道均开口于同一排泄腔。
(3)唇裂及腭裂修补术
指因唇、牙槽骨和腭的单侧或双侧的完全崩裂而进行的修补手术,但不包括没有腭裂的单纯唇裂为原因而实施的手术。
(4)先天性尿道下裂矫正术
是指因发育不良而导致的尿道外口位于阴茎腹侧的异常位置,并已经接受相应的外科矫形手术。
(5)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修补术
经医院心脏超声波或心导管检查证实,并已接受胸外科手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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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条款由营销员提供,仅供参考,保障利益以公司签发的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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