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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护花神健康保险
(2001年10月)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护花神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的英文全称为Lady Care,简称为LC。

第二条 承保性别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必须为女性。

第三条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入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和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计算已缴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保险费用无息退还,而所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3)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有已缴付的保险费将无息退还,但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逾两年的除外。本合同所赋予的保险利益,则参照本条第(1)、(2)款处理。

第四条 保险品种及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可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其他保险合同。

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

第五条 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提出本合同权益转让并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经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本公司对任何权益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不负辨识的责任,也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于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七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包括本合同的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任何申请。

第二章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九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有效期为五年,自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到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的二十时止。

被保险人达五十五周岁生日之前,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申请续保,若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五年。该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核定费率计算。

当五年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已满五十六周岁,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第十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惰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自动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第十八条办理复效;
(3)本公司已给付本合同所约定各项保险金累计达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
(4)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5)五年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6)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投保单上所载的主合同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章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九十天内或复效九十天内(以较迟者为准)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诊罹患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疾病或需要接受因疾病引起的手术时,本公司的责任仅为退还该保险单年度已缴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本条各项保险金给付次序以索赔申请人提出索赔申请的先后次序为准,且本条各项保险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女性癌症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约定的女性癌症且于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癌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一、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约定的女性重大疾病且于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三、疾病及医疗保险金

(1)骨质疏松症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约定的骨质疏松症且于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5%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2)尿失禁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诊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尿失禁症且于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的,并经医院对该症进行必要的手术治疗,本公司按其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用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次手术费给付,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为限。若被保险人因该症需间歇性施行手术,前后手术日未达九十天,则按同一次手术给付。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它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

(3)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诊本合同所约定的女性原位癌且于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女性原位癌保险金给付一次为限。

(4)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或因疾病需要接受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手术时,本公司按其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用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但每种特定手术的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为限,且每种特定手术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它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

四、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

在本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或因意外事故烧伤需接受意外整形手术治疗,本公司按其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用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累计手术费用给付,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它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

五、身故保险金

在本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终止。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五章 责任免除

第十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或自致伤害;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以及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7)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导致身故、伤害或疾病;
(8)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导致身故、伤害或疾病;
(9)被保险人因整形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身体伤害;
(10)被保险人的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因上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疾病或接受本合同所约定的手术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

第六章 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险费的缴付及宽限期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每个保险单年度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年缴、半年缴、季缴或其他由本公司同意的方式缴付保险费,本合同缴费至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公司约定的缴费年限。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缴付,并根据本公司投保单上所载的缴付方式计算。

除采取年缴方式缴付保险费外,其他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的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

自缴付第一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即告失效,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若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该保险单年度未缴的保险费。

第七章 合同的撤销与退保

第十六条 告知义务与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若有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合同自动终止。若因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终止,则退还保险费:若因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终止,则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退保

本合同无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合同随之终止,退保金额为零。

第八章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十八条 复效

投保人因到期未缴保险费而导致本合同中止效力,可自中止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复效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公司对本合同中止效力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尽速通知本公司,否则由索赔申请人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二十条 索赔申请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索陪申请人应尽速通知本公司,并向本公司提交索赔申请书。同时索赔申请人还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身故保队金: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件;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4)医院、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书;
(5)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本项索赔申请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本公司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或资料不完整者,可通知索赔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或资料。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二、其它保险金的申请,索赔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给付其它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生出具的附有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诊断报告、诊断书或手术证明;
(4)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注:被保险人支出手术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本公司递交被保险人相应的医院病史资料及医院签发的手术费收据原件。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手术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发还收据原件。本公司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若本公司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或资料不完整者,可通知索赔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或资料。

本款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一条 失踪的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五款处理。若于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一个月内退还本公司。

第二十二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释义

一、利息:本合同所指的利息均借款利率计算。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该借款利率参照六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作相应浮动,并向主管单位报备。
二、不可抗力: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强制力。
三、索赔申请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
四、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五、本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土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是指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二级或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但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5)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六、本合同所称的医生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

七、本合同所称的发病,是指被保险人出现本合同所约定的各种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八、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到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事故。

九、本合同所称的意外整形手术,指在下列情况下,即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且意外所导致的伤害须即刻住院并接受手术治疗的情况下接受下列特指的外科手术:

 (1)对颈以上的已毁容缺损的颜面部进行骨质、软组织和外形的修补或重建为目的的整形术。

(2)皮肤Ⅲ度烧伤且面积至少达到全身皮肤总面积的百分之十,并因此而进行的皮肤移植手术,烧伤面积的计算必须以《中国九分法》和《手掌法》的标准评定。皮肤Ⅲ度烧伤程度的评定必须符合医学临床上普遍采用的《三度四分法》的标准。

十、本合同所称的手术费,是指医生在医院手术室内施行手术所收取的手术材料费、麻醉费和手术操作费用的总和。

十一、癌症

本合同所称的癌症,是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的恶性肿瘤,癌症诊断是指由专门从事病理解剖或病理诊断的医生依据病理证据作出符合上述癌症定义的诊断。病理证据是基于对固定组织或血系统标本所作的阳性病理报告,是以对可疑组织的细胞结构和形态检验得出的结果为标准,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证据。

十二、女性生殖器官

本合同所称的女性生殖器官,是指子宫、子宫颈、输卵管、卵巢、阴道和女性外阴。

十三、女性癌症

本合同所称的女性癌症,是原发于妇女乳腺和女性生殖器官的恶性肿瘤,但不包括原位癌和转移癌。

十四、女性原位癌

本合同所称的原位癌,是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的原位无浸润恶性肿瘤。女性原位癌是指原发于妇女乳腺和女性生殖器官的原位癌。原位癌的诊断必须对固定组织标本进行微观检查后作出,任何组织涂片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依据。

十五、女性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约定的女性重大疾病的项目及定义如下所列:

(1)严重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并发狼疮性肾炎并引起肾功能损害,严重狼疮性肾炎是指符合以下列明的世界卫生组织(WTO)对狼疮性肾炎所分类中的第Ⅲ、Ⅳ、Ⅴ型,且肌酐清除率持续低于30ml/分。世界卫生组织(WTO)狼疮性肾炎分类标准:

 Ⅰ型--轻微蛋白尿或尿常规结果正常
 Ⅱ型--轻度蛋白尿
 Ⅲ型--中度蛋白尿,可伴有肾病综合症或高血压
 Ⅳ型--中或重度蛋白尿,可伴有肾病综合症或高血压
 Ⅴ型--重度蛋白尿,肾病综合症和高血压

系统性红班狼疮的诊断需符合国际认可的该疾病的诊断标准。

(2)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是指类风湿性关节炎患者符合以下三项标准的:

 1)至少包括下列关节中的三组或以上有广泛受损和畸形改变:
  手指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膝关节、髋关节、踝关节、脊椎或脚趾关节;
 2)手和腕的后前位X线拍片检查可见类风湿性关节炎的典型变化,包括骨质侵蚀或钙流失,位于受累关节及其邻近部位尤其  明显。
 3)关节的畸形改变至少持续6个月。

类风湿性关节炎是指以关节滑膜炎为特征的慢性全身性自身免疫性疾病,诊断必须符合国际认可的该疾病的诊断标准。

十六、骨质疏松症

本合同所称的骨质疏松症,是指单位体积骨内的骨组织量减少的状态,必须出现因骨质疏松症引起至少二个脊椎骨椎体位压缩性骨折或股骨颈骨折,并同时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

(1)用定量CT测定法或双能X线摄影法测定骨内矿物质量,发现至少二个不同部位的骨严重骨质疏松者;

(2)与诊断严重骨质疏松症相关的影像学检查结果。

十七、尿失禁症

本合同所称的尿失禁症,是指不自主的经尿道漏尿现象,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二项条件:

(1)已经由专业泌尿外科医生诊断和治疗尿失禁症至少二年,并在此期间内因为尿失禁而需要持续使用集尿器具。

(2)已经接受并完成了一次由专业泌尿外科医生进行的以治疗尿失禁为唯一目的的外科手术。但不包括治疗子宫病理的或功能 不全的手术。

十八、特定手术

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手术的项目如下所列:

(1)非癌症引起的输卵管或卵巢全切除手术;

(2)子宫破裂修补手术。

 
*本合同条款由营销员提供,仅供参考,保障利益以公司签发的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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