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友邦意外伤害医药补偿附加合同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定和构成
友邦意外伤害医药补偿附加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未在投保单上或批注项内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Accidental Medical Reimbursement Rider,简称为AMR。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认定的意外事故,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按其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的最高医药给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广州市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医生处方必须符合广州市或当地政府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医药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2) 视力矫正;
(3) 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 主合同第十二条所列各项责任免除亦为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
第四条 医药费用收据
被保险人支出医药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本公司递交医院所签发的医药费原始收据。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药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发还收据正本。本公司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正本。
第五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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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条款由营销员提供,仅供参考,保障利益以公司签发的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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