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守御神六十周岁重大疾病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与构成
《友邦附加守御神六十周岁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发生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承保事项不在投保单上载明或批注,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全称为Endowment Life Enhanced Dread Diseae Rider,简称为ELEDDR。
第二条 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其身故时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以较迟者为准)首次发病,并被医生首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的保险金额予被保险人。
三、残疾保险金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残疾,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的保险金额予被保险人。
上述一至三项保险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最先身故发生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残疾发生时日为准。
第四条 保险费的缴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可由投保人以分期缴付的方式缴付。分期缴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年缴、半年缴、季缴或其他由本公司同意的方式缴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需缴费至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公司约定的本附加合同的缴费年限。
第五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相同产品项下(包括相同费率及条款)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后,投保人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缴付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调整引起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变化的,则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主合同的生效日即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缴付应缴的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则本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则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为准。
第七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身故;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8)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上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但唯第(5)项原因,且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将不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
二、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6)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7)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上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但唯第(4)项原因,且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将不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
第八条 减额付清保险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将本附加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相应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减额付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第九条 退保
投保人可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附加合同终止。退保时本公司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表上或批注上所载的该保险单年度的退保金额。如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借倍款利息。
若主合同中止效力,则本附加合同同时中止效力。若投保人自中止效力后两年未提出复交申请,则本附加合同将作退保处理。
若投保人申请主合同退保,本附加合同也将作退保处理。
第十条 索赔申请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索陪申请人应尽速通知本公司,并向本公司提交索赔申请书。同时索赔申请人还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身故保队金: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件;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4)医院、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书;
(5)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本项索赔申请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二、若被保险人被首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索赔申请人应向本公司提交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3)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二级或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或手术证明(附有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诊断报告);
(4)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三、被保险人残疾后,索赔申请人应尽速通知本公司,并向本公司提交索赔申请书。同时,索赔申请人还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残疾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件;
(3)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与被保险人残疾有关的证明或资料;
(4)司法鉴定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出具的与被保险人残疾有关的证明或资料;
(5)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本项索赔申请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附加合同豁免保险费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在受理以上述各项索赔申请时,若本公司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或资料不完整者,可通知索赔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或资料。
第十一条 附加合同的转换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不可申请将本附加合同转换为其它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惰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3)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4)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日(若主合同保险单周年日与或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的生日同一日期); (5)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查报告。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残废,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释义
一、残废: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残废,是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O.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医生,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
三、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重大疾病,均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以较迟者为准)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诊罹患 符合以下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以下列定义的手术。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而致成本款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的,则不受前述一百八十天期间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发病是指被保险人出现以下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经呈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1)癌症:是指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以恶性细胞不断生长和扩散,并浸润到正常组织为特征,包括恶性性淋巴瘤,何杰金氏症,白血病和恶性骨髓异常增生。
下列肿瘤除外:
1.原位癌或病理诊断为癌前病变的肿瘤。原位癌是指原位无浸润的癌症,即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以下组织。
2.所有皮肤癌及癌前病变,包括表皮角化症、粘膜白斑、基底细胞癌、鳞状细胞癌和用Breslow组织学法检查证实的厚度小于1.5mm的黑色素细胞瘤(已发生转移的癌症除外)。
3.组织学描述为TNM分级T1(a)和T1(b)的前列腺癌。
4.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未达RAI第3期者。
5.乳头状甲状腺癌,组织学描述为TNM分级为T1N0M0。
癌症诊断是指由专门从事病理解剖或病理诊断的医生依据病理证据作出符合上述癌症定义的诊断。病理证据是基于对固定组织或血系统标本所作的阳性病理报告,是对可疑组织的细胞结构和形态检验得出的结果为标准,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证据。
2)慢性肾功能衰竭
指双肾功能均出现慢性及不可逆转的末期衰竭,并已因此进行每周一次,持续三个月以上的定期之肾脏透析或接受肾脏移植手术以维持生命。
3〕暴发性病毒性肝炎
由甲、乙、非甲非乙型肝炎病毒引起暴发性肝炎,导致短期内肝有弥漫性病变,产生肝功能衰竭。其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肝性脑病,出现意识障碍;
(2)持续性黄疸,且肝脏功能急剧退化;
(3)弥漫性肝小叶结构破坏,仅剩下倒塌的支架结构。
4)再生障碍性贫血
因慢性及永久性的骨随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白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经骨髓检查确定为再生障碍性贫血,而且必须接受下列至少一项的治疗:
(1)定期输血; (2)接受骨髓刺激性药物治疗持续90天以上;
(3)接受免疫系统抑制性药物治疗持续90天以上;
(4)骨髓移植。
5)中风
由于脑血管意外产生脑出血(不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或脑栓塞,因此造成永久性神经损伤。永久性神经损伤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被保险人经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疾之一而无法复原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取、起居、步行、入浴等日常活动六项中三项皆不能自理,需他人扶助;
(4)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良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任何食物。
6)急性心肌梗塞
由于冠状动脉血液供应不足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
(1)典型之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心电图报告显示有典型的心肌梗塞迹象;
(3)心肌酶增高。
7)冠状动脉外科手术
因冠状动脉疾病而接受一条或以上冠状动脉的开胸手术,且必须提供进行手术必要性的冠状动脉造影证据。但不包括血管成形术、激光治疗或其他在动脉之内做的手术。
8)主动脉外科手术
因心脏主动脉疾病而接受切除及置换移植血管手术,但只包括胸、腹部的主动脉,而非其分支血管。
9)心瓣膜手术
因心脏瓣膜病变接受置换移植心脏瓣膜或改善心脏瓣膜功能的开胸手术。
10)重要器官移植手术
因下列脏器出现病变,并经一般治疗无明显效果,基于医生建议,已接受相应的器官移植手术:肾、心脏、肝、肺、骨髓、角膜、胰腺(不包括胰岛移植)。
11)失明
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双目视力永久性完全丧失,经积极治疗后视力不可恢复,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失明的诊断是指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力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12)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听力机能永久性完全丧失,经积极治疗听力不可恢复,并由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听觉机能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13)严重烧伤
指根据临床鉴定中《新九分法》对烧伤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评定标准,体表烧伤面积达到20%或20%以上且烧伤程度达III度。III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真皮或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胳,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
20)植物人
指经神经科医师确诊,大脑皮质全面坏死,意识完全丧失,但脑干仍保持完好,且此情况持续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
21)帕金森氏症:指因脑干神经、神经节变化而造成中枢神经渐进性退行性的一种疾病,须经神经专科医生的确诊,其诊断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1)药物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
(2)有进行性机能障碍的临床表现;
(3)患者无能力自行做三项或更多的日常活动如沐浴、更衣、如厕、饮食、坐椅、起立、或卧床、起床等动作。
因药物或毒性所引起的帕金森氏症除外。
22)多样性硬化:是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坚果诊断报告,所谓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初次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其诊断必须包含以下全部内容:
(1)由于视神经、脑干、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3)上述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记录。
23)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并持续性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一百八十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医生确诊。并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条件之一者:
(1)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2)因坏疽需切除一只或以上脚趾。
24)肝病末期:必须有下列所有临床表现:
(1)持续性黄疸;
(2)顽固性腹水;
(3)肝性脑病。
25)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因肺毛细血管压力增加、肺血流量或肺血管阴力增加而引起致肺动脉血压增加。诊断须符合下列标准:
(1)呼吸困难及疲劳;
(2)左心房压力增加(最少提高20个单位);
(3)肺阴力比正常最少高出3个单位;
(4)肺动脉血压最少达到40mmHg;
(5)肺血管楔压最少达到6mmHg;
(6)右心室的舒张压末期压力最少达到8mmHg;
(7)右心室肥大、扩张,并拌有右心衰竭和失代偿的表现。
2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指由医生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因酒精作用所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27)失语:指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引起的声带器质性损伤,而导致言语能力永久完全丧失。脑部疾病或精神因素所致的语言机能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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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条款由营销员提供,仅供参考,保障利益以公司签发的合同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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